朱先生和高先生是邻居。2020年12月,高先生在农贸市场的一个庭院里停了他的私家车。由于停车位占用道路,他需要移动汽车。高不在家,高的妻子看到邻居朱恰好在车旁,请他帮忙挪车。朱当时正在学习准备驾驶执照。当时 ...
朱先生和高先生是邻居。2020年12月,高先生在农贸市场的一个庭院里停了他的私家车。由于停车位占用道路,他需要移动汽车。高不在家,高的妻子看到邻居朱恰好在车旁,请他帮忙挪车。 朱当时正在学习准备驾驶执照。当时,他没有获得机动车驾驶执照。朱趁机练手。结果,在移动汽车的过程中,他不小心撞到了正在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张某,导致张某受伤。遂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事故由朱某承担全部责任,张某不负责任。张因事故花费了大量医疗费用,并被认定为残疾,因此他向法院起诉了司机朱、车主高和保险公司。 法院审理 遂宁县人民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被告朱帮助被告高移动汽车,属于自愿帮助工人,高没有明确拒绝朱移动汽车行为,因此帮助工人活动造成的损害应由帮助工人高承担赔偿责任。扣除强制保险赔偿部分后,被告高按全部责任比例给予赔偿。被告朱知道他没有获得机动车驾驶执照,仍然帮助人们移动汽车,有重大过失,被告高可以向被告朱承担赔偿责任。 在上述案件中,朱先生免费帮助高先生移动汽车,这为高先生节省了时间,高先生获得了利益。因此,由此产生的义务和赔偿责任应由帮助工人承担。朱知道没有驾照就不能开车,但他仍然幸运地驾驶。如果发生事故,他需要承担追偿责任,这也反映了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法律准则。 普法时间 《人身伤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帮助工人为他人提供免费劳务,在帮助工人的活动中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助的工人明确拒绝帮助工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帮助工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要求帮助工人和被帮助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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