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杭州一奥迪销售员挪用购车款还高利贷,是如何被发现的? 是被车主们自己发现的,一位车主全款购买了车,但还是办理了贷款。 十几位奥迪车主都遇到了类似事
1、杭州一奥迪销售员挪用购车款还高利贷,是如何被发现的?是被车主们自己发现的,一位车主全款购买了车,但还是办理了贷款。 十几位奥迪车主都遇到了类似事件 一位车主在4s店里全款购买了奥迪车之后,但店里的一位销售员要求她办理15万的贷款,贷款跟他没有关系,每个月需要还的钱由他自己出,办理一年就可以了,还免费赠送双保,还说这是公司内部的活动。 车主一听这活动,还比较划算的,就办理了贷款,跟这位车主一样的情况的还有十几位车主,每个车主都应该这位销售员的话,办理了贷款。而销售员让车主们办理的贷款,都被销售员用来还高额的高利贷了。 车主们发现这个情况的时候,已经过去好几年了,他们到4s店找负责人,要求给个说法,但负责人说这个情况他们也不清楚,但可以找警方进行调解,看警方调查出来的情况是怎么样的,他们在给说法。 目前的状况是车主和4s店负责人各有各的说法 车主们认为销售员既然是你们店里的员工,你们4s店肯定知道一定内情的,不可能一点情况都不知道的,出了这样的事情,你们4s店也是有一定的责任的,肯定得为这件事情负责。 而4s店负责人却说过去这么多年了,你们才知道情况,还说要不直接报警吧,让警方来调查,看看结果如何,再给说法。 · · 关注微信公众号:挪车小黄码 · 官方免费领取:挪车码,车主双方虚拟号码,隐私保护,拒绝骚扰,违章查询,免费使用!--挪车电话? 官网:https://www.nuoche.cc/ · · ![]() 反正,目前是车主们与4s店负责人各有各的说法,最后的情况如何,还的看警方的调查结果了。 对于销售员用车主们的购车款拿去还高利贷,如果说4s店真的一点情况都不知道的话,我是不相信。毕竟店里的员工欠了那么多高利贷,肯定也会像店里其他员工借钱的,借得钱多了,肯定会知道情况的。 再说,那位销售员是如何操作呢?能够神不知鬼不觉的把车主们的购车款转移到自己的账户上,这么多年,4s店的财务就没有发现一点的问题嘛?还是发现了,也当作不知道的样子。 这么多车主的购车款都已经高达百万人民币了,这么多钱,这位销售员的做法都已经构成盗窃罪了,法律制裁是逃不掉的了,肯定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再说了,销售员的工资一般都不会低,这么多钱,销售员怎么还会去借高利贷呢?这点就有点匪夷所思了。 2、客户交的车款被我挪用了属于诈骗吗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知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金融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1.在为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设立的相对确定的判断标准中,将控制条件作为第一层面的判断标准(即通过对行为人控制或者准备控制他人财物的行为的合法性分析,首先确认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将失控条件作为第二层面的判断标准(即考察其心理上对使财物完全脱离权利人的有效控制是否具有明确的追求,以此作为决定性条件),基本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判断体系。 2.数额在公安机关对金融诈骗犯罪进行查处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否具有特定的数额是决定是否作为诈骗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年4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的规定》),对于金融诈骗犯罪和经济犯罪中涉及到“数额”的犯罪基本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达到这一数额的,才能构成刑事犯罪立案、追诉,追究刑事责任;未达到《追诉标准的规定》中的数额的,不构成刑事犯罪,只能作为一般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挪车小黄码的观点和立场,侵权之处联系我们即时删除,谢谢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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